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
发展状况调查的通知
国统办工业字〔2024〕45号
各有关地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的有关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的相关部署,建立健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融合集群发展水平的跟踪,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状况调查,现将《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状况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调查对象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66个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内从事集群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调查表式、调查内容及报告期
调查表式分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企业情况》表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总体情况》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企业情况》表共25个指标,由企业在统计云平台填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总体情况》表共45个指标,由集群所在地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数据汇总形成。报告期为2022和2023年。
三、调查时间
调查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0日。
四、调查组织实施
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组织,集群所在地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各地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组织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状况调查方案》要求,科学组织实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调查顺利开展。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联系人:国 家 统 计 局 刘 畅,010-68783359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赵 亮,010-68502176
附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状况调查方案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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