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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统计局2024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统计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亳州市统计局(网站:https://tj.bo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统计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455号,电话:0558-5555363,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2024年,亳州市统计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要求,坚持“统计为民”服务理念,将政务公开摆在重要位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一)主动公开
我局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发挥统计调查、监测、分析职能,根据重点工作任务进展,加强对经济数据发布解读、五经普、人口等局重点工作进行图解,整合优化发布各类统计分析,精准服务公众需求,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70条,发布各类解读信息11条,全年共收到留言办理128条。
(二)依申请公开
坚持程序规范、答复规范,优化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明确了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亳州市统计局共收到和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1件,均已依法依规按时答复,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发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被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市统计局筑牢信息发布审核安全防线,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严格落实《亳州市统计局信息发布“三审”制度》,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把信息发布政治关、政策关、内容关、保密关,定期梳理发布内容,发现错误和典型错别字及时改正,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年无失密泄密事件及负面舆情发生,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3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严格落实上级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公开事项。积极建设以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为信息发布主平台,充分发挥作用,落实留言办理答复机制,提高办理质量,畅通互动渠道,不断完善亳州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栏目信息,确保内容不断档。
(五)监督保障
明确由专门科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所有科室共同参与的工作方式,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经办人员的业务交接。积极参加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和相关工作会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工作水平和业务素养。2024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3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5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统计数据解读力度还有待增强,政策解读效果还有待提升。二是政务信息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公开信息不够及时。
(二)改进情况
一是进一步加强数据发布和形势解读。聚焦新形势下经济运行的新特点、新亮点、新变化,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并注重运用更加灵活和直观的数据解读形式,实现专业数据解读通俗化。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管理。认真梳理分析收到和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定期对网民咨询和留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积极探索将申请和咨询内容中具有广泛需求的信息归集为主动公开,便利服务社会公众。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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